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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学峰与李学峰、徐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学峰,徐焱,谷常标,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8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焱。原审被告谷常标。申诉人李学峰与谷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学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2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1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