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章乃文、陈黎华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乃文。因本案于200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黎华。因本案于200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应仲明。被告人陈香绿。2007年5月14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09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8月1日)。因本案于200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陈香绿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及辩护人应仲明,翻译人员蔡寿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正月至5月间,被告人章乃文先后5次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另案处理)购买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共计190.1万元用于出售,其妻子即被告人陈黎华多次为其提供购买假币的资金,并将其中部分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陈香绿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农历2009年正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经与被告人陈黎华商量购买假币后,携人民币约2万元(其中2000元由陈黎华筹借)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20万元,其中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5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10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其中约7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2、农历200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约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35万元,其中100元面额的假币20万元、5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其中约8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3、农历200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携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2400元由陈黎华筹措)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40万元,其中100元面额的假币3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农历2009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黎华在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处祠堂后面先后两次将20元面额的假币2万元和10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分别以12.5:100和4:100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香绿,陈香绿分别支付了陈黎华人民币2500元和2000元。4、农历2009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携人民币约2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25万元,其中50元面额的假币15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其中约6.5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5、2009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章乃文携被告人陈黎华筹措的人民币2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100元面额的假币70.1万元,于次日搭乘粤D×××××客车返回苍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章乃文随身携带的旅行包中缴获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假币7010张,共计70.1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香绿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的刑事责任;以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陈香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乃文当庭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第二、四节事实中,陈黎华没有出售假币的行为,对其他指控的事实均予以承认。被告人陈黎华当庭承认向陈香绿出售过假币,以及在第五节事实中筹措2万元人民币给章乃文用于购买假币,对其他指控事实均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辩称,证明指控第二、四节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陈黎华受其丈夫章乃文指使,被动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香绿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正月至5月间,被告人章乃文先后5次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另案处理)购买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共计190.1万元用于出售,其妻子即被告人陈黎华多次为其提供购买假币的资金,并将其中部分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陈香绿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2月8日(即农历正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与被告人陈黎华商量购买假币后,携人民币约2万元(其中2000元由陈黎华筹借)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20万元,其中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5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10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其中约7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2、2009年2月底或3月初(即农历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约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35万元,其中100元面额的假币20万元、5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其中约8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3、2009年4月5日(即农历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携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2400元由陈黎华筹措)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40万元,其中100元面额的假币3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农历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黎华在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处祠堂后面先后两次将20元面额的假币2万元和10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出售给被告人陈香绿,陈香绿分别支付了陈黎华人民币2500元和2000元。4、2009年5月9日(即农历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乃文携人民币约2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人民币假币25万元,其中50元面额的假币15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其中约6.5万元假币由被告人陈黎华予以出售,其余由被告人章乃文予以出售。5、2009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章乃文携被告人陈黎华筹措的人民币2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老钟”购得100元面额的假币70.1万元,于次日搭乘客车返回苍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章乃文随身携带的旅行包中缴获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假币7010张共计70.1万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章乃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1)农历2009年正月14日左右的一天,自己筹集约2万元人民币(其中2000元由妻子陈黎华筹借),于次日到广东省陆丰县甲子镇向“老钟”购买了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5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100元面额的假币5万元。后约7万元的假币,由陈黎华卖给别人,剩余的由自己出售。(2)农历2009年2月初的一天,自己到同样的地点以2万元人民币向“老钟”购买了100面额的假币20万元,50面额的假币10万元、20面额的假币5万元。除陈黎华出售8万元假币外,其他均由自己出售给他人。(3)农历200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自己以23000元人民币(其中2400元由陈黎华提供)向“老钟”购买了100元面额的假币3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10万元。陈黎华出售了十几万元假币,其余的由自己出售。(4)农历2009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自己以2万元人民币向“老钟”购买了50面额的假币15万元、20面额的假币10万元。后陈黎华将6-7万元假币出售给他人,剩余的由自己售出。(5)2009年5月23日,自己携带陈黎华提供的21400元人民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老钟购买了100元面额的假币共计70万元。次日晚上,坐车回苍南县灵溪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供认妻子陈黎华知道自己每次到广东购买假币的事实。2、被告人陈黎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丈夫章乃文多次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假币。农历2009年正月以来,丈夫章乃文五次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假币。(1)农历2009年正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丈夫章乃文用自己借的2000元现金和其他资金共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20元、50元和100元面额的假币。自己将其中7万元的假币出售给他人。(2)农历2009年2月初的一天,章乃文用2万元现金购买了100元面额的假币20万元,50元面额的的假币10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若干。自己将其中8万元假币出售给他人。(3)农历200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章乃文用自己提供的2400元和其他资金共计2万元人民币购买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30万元,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0万元,5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若干。农历4月10日左右的一天,自己在钱库镇钱东路后处的祠堂后面先后两次分别将2万元20元面额的假币和5万元100元面额的假币出售给陈香绿,先后获利人民币2500元和2000元。(4)农历2009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章乃文购买5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5万元,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0万元和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若干。自己将其中6.5万元假币出售给他人。(5)农历2009年5月初的一天,章乃文用自己提供21400元人民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假人民币,在回来的途中被查获。辨认笔录,证明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陈黎华对被告人陈香绿予以确认。3、被告人陈香绿的供述,供认农历2009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和下午,自己在钱库镇钱东路后处祠堂后面,先后向陈黎华购买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2万元和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万元,分别支付现金2500元和2000元。辨认笔录,证明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陈香绿对被告人陈黎华予以确认。(二)证人证言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4日晚10点许,自己驾驶粤D×××××大客车从广东汕头至温州苍南灵溪镇,一男乘客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该男乘客携带的旅行袋中查获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该男子曾多次乘坐自己驾驶的客车。辨认笔录,证明经照片辨认,证人温某确认被告人章乃文就是其述称的乘坐其驾驶客车的男乘客。(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章乃文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扣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4捆7010张,共计701000元。(四)鉴定结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明从章乃文处查扣的第五套05版100元券为假人民币。(五)其他证据1、电话通话记录清单二份,证明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的通话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的归案情况。3、陈香绿前科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明2007年5月14日陈香绿犯持有假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09年1月16日假释,假释期满之日为2010年8月1日。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审查,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关于陈黎华是否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陈黎华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在明知章乃文购买假币的情况下在1、3、5节事实中为其提供资金,在1-4节事实中出售部分假币,该供述与章乃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而且作为妻子的陈黎华在事前均明知丈夫章乃文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资金、出售假币并共同获利,亦应对连续犯罪的全部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陈黎华及其辩护人对事实部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香绿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香绿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黎华明知章乃文购买假币而多次为其筹措资金和出售假币,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提出陈黎华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陈黎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乃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黎华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香绿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金中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对陈香绿予以假释的决定,与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7)苍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一年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章乃文、陈黎华、陈香绿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吴 海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孟佳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