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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宁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宁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宁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放弃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