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宁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宁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宁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放弃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