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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许宾等与李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宾;许忠;李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许忠,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原告许宾,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宇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昌,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业通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李世东(李昌之子),1978年7月21日出生,北京华业通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陈涛,女,1963年6月19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邵明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北京晨曦远景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许忠、许宾诉被告李昌、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涛认为其与许忠、许宾的民事纠纷是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1号院3号楼102室引发的,陈涛的居住地是争议房屋所在地,此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李昌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71号院,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王延军代理审判员  李志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