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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培真与胡欣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真,胡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8号申请执行人孙培真,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欣佳,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977号孙培真与胡欣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培真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胡欣佳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培真货款4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胡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