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2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11月19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一分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庆元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告江某某在本案中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庆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予以移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