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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8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