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1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李桂福与朱剑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桂福;朱剑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88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剑华,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李桂福诉被告辛朱剑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李桂福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福负担。原告李桂福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国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