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鄄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孙学文、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学文;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文,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鄄城县酒厂下岗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文与被执行人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申请执行人孙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该案的二审结果出来后,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鄄城县人民法院(2008)鄄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