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智能与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智能,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31号原告: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云龙镇。身份代码:14455202-3。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被告: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工业大××号。原告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前身系宁波博威有色合金棒材有限公司。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111798.79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1798.79元及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及追索欠款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从原告提交的《企业询证函》和《催款函》均证明是原告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有欠款关系。为此,原告以浙江省××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