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汤志琴与黄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志琴;黄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汤志琴,城街道城西路90号601室。被告黄炎平,门街道新街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琴与被告黄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志琴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