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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汤志琴与黄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志琴;黄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汤志琴,城街道城西路90号601室。被告黄炎平,门街道新街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琴与被告黄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志琴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