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楼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楼甲,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镇××嵩村。法定代表人楼乙。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纯青审 判 员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