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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楼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楼甲,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镇××嵩村。法定代表人楼乙。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环××弹簧有限公司、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楼甲、被告蒋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纯青审 判 员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