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鹏与毛存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存新,毛晓东,周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存新。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晓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上诉人毛存新、毛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周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毛存新、毛晓东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存新、毛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郑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