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32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翟小忠与胡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小忠;胡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838号 原告:翟小忠,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胡兆华,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翟小忠与被告胡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翟小忠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兆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小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小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翟小忠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存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