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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翟小忠与胡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小忠;胡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838号 原告:翟小忠,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胡兆华,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翟小忠与被告胡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翟小忠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兆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小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小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翟小忠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存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