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金业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业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首工行大楼。代表人:侯念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叶贤杰,系该公司职员,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新村54幢205室。被告:金业林,瑞安市曹村镇曹东村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金业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陈锡林审判员 戴 谊审判员 杨要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