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景××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景××。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负担。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