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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景××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景××。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负担。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