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文龙与丁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龙,丁灵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罗文龙,越城区灵芝镇墨庄村3-48号。被告丁灵锋,越城区灵芝镇全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龙与被告丁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