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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文龙与丁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龙,丁灵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罗文龙,越城区灵芝镇墨庄村3-48号。被告丁灵锋,越城区灵芝镇全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龙与被告丁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