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园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王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2号申请人新××园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一。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二,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王某二之长子。申请人新××园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36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公司申请称,一、适用法律不当。仲裁裁定结果为”由××公司支付王某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32元,伤残津贴179112元,医疗补助金24584元,生活护理费105336元,住院伙食费13195元,护理费29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51.72元。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金额3841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09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12000元。也就是说,只有12000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12000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越司法职能,自行创制法律,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妨害司法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诉权。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对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再列入工伤范围”的疑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解答: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为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再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裁令新××公司支付王某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因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关于新××公司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工伤所提出的异议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综上,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园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新××园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