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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白××服务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白××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21号申请人深圳市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白××服务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4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482-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白××服务公司称,我公司与黄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仲案(2009)482-1号仲裁裁决,裁决我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00元,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11月15日的工资14143.5元,医疗费16868元及鉴定费300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十二个月的金额为10200元。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十二个月金额也仅为12000元。而深劳仲案(2009)482-1号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显然都高于上述金额,裁决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此,申请撤销深劳仲案(2009)482-1号仲裁裁决。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黄某某答辩称,一、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情形,请依法驳回深圳市白××服务公司的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2项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为终局裁决,在本案中黄某某是2008年4月10日早上7点10分受工伤导致五级伤残,深圳市白××服务公司是在黄某某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当天下午为黄某某缴纳的工伤保险,导致黄某某的该次工伤事故不能获得赔偿,因此本案作为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作出终局裁决有法律依据,其次,深圳市白××服务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无事实法律依据,更没有申请书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圳市白××服务公司仅仅是拖延时间,从仲裁裁决书中也可以看出,深圳市白××服务公司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先后向深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广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综上,请依法驳回深圳市白××服务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仲裁裁决将此作为一裁终局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深圳市白××服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09)482-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黄某某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