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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与朱×、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朱×,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梁×。被告:朱×。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朱×、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朱×、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3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人民币1965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