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某某与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浙江××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996号原告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某。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楼。法定代表人沃某某。原告乐某某诉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10日,被告以造船投资款形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投资期限至2009年5月9日止,在投资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分半厘月利息。但此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08年7月10日起按月利息一分半厘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向原告乐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乐某某)向某某(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00元;投资期限为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5月9日止,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某某提供现金交付;乙方向某某投资为零风险投入,乙方在投资期间向某某提取0.15%月利息,红利分配按实结算;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原告乐某某在合同上签名,被告单位在合同上盖具公某,陈某某代表被告在合同上也签了名。同日,原告乐某某向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交付人民币100000元,陈某某出具了收到原告乐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条。后因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未向原告乐某某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抵押投资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抵押投资合同,但原告乐某某现在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可将双方的合同视作借款合同处理。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船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乐某某借款10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金龙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人民陪审员  朱国鸿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