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