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