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忠岳与王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岳,王国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号原告谢忠岳,男,汉族,1963年11岳2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海新四路76号。被告王国定,墩柴戴新村1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岳诉被告王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忠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谢忠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