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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忠岳与王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岳,王国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号原告谢忠岳,男,汉族,1963年11岳2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海新四路76号。被告王国定,墩柴戴新村1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岳诉被告王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忠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谢忠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