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案由: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