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士峰与胡建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