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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士峰与胡建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