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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5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地址慈溪市新浦樟树新路***号。负责人:高丽丰职务:店长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2917348,出票日期是2009年12月08日,出票金额是15000元,出票人宁波东驰电器有限公司,帐号73×××34,收款人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帐号95×××74,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行号302332033793,背书人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新纪元机电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