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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荣瑞与胡锡宽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锡宽,陈荣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锡宽,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文成县二源乡淡阳村洋湾底,现住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爱都花园1幢1单元6fb。委托代理人:孟令大,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瑞,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玉壶镇中村沿溪东路**号。上诉人胡锡宽因与被上诉人陈荣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胡锡宽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锡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