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董帆、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董帆,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州,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雯。被告:董帆,无业。被告: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交大科技园雁翔路99号博源大厦B602.委托代理人:丁矢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董帆、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1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已缴纳)。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