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4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杨明兰与重庆鹰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明兰;重庆鹰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4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兰,女,汉族,1968年0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鹰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阳倩。本院在执行杨明兰与重庆鹰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3月5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印志林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余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