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力×厂、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力×厂,力×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力×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力×有限公司。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力×厂(以下简称力×厂)、力×有限公司(下称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力×厂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1、关于王某某的身份问题。王某某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力×厂的员工,力×厂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力×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与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按照王某某的工资标准支付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28日的双倍工资,原审法院按十个月计算存在不当之处,但即使按照九个月计算也超出王某某在仲裁时提出的数额25200元,因此,原审按照王某某仲裁时的请求支持王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力×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王某某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力×厂、力×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力×厂、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