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广东兴X货运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广东兴X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X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广东兴X货运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0年3月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9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剩余人民币2449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陈X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