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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64号原告裴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2007年10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方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裴某某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翁青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