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裁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06号申请人高某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贺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高某某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字第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