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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镇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与被告高小丽、高文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高小丽,高文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镇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小平。被告高小丽。被告高文贵。原告李小平与被告高小丽、高文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小平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小丽、高文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高小丽、高文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50元,下余390元向其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