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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赵连英与乙丽玲、乙晓燕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英,乙丽玲,乙晓燕,乙建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赵连英。委托代理人乙同举,男,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乙丽玲,1962年6月16日。被告乙晓燕。被告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英与被告乙丽玲、乙晓燕、乙建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连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鉴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请求予以免交,经审查,原告符合司法求助条件,准予其免交案件受理费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小芸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