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桦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岳财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财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岳财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财仁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财仁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财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财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0元,由原告岳财仁负担。审 判 长 魏清华审 判 员 张秀英代理审判员 张显臣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