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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江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金某某所有坐落于开化县池淮镇星池路的五层房屋一幢,产权证号:03080015,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金某某坐落于开化县池淮镇星池路产权号为03080015号的房屋一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