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与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悦。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汶川县鑫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