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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姜廷和与李树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廷和;李树文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姜廷和,男性,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树文,男性,1956年6月27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姜廷和与李树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廷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吉012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树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树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树文正在监狱服刑,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李树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万义玲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