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9月10日,被告称因为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天,被告江某某亲笔具下收据一张,收到张某某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均称周转不动一直未还。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庆元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告江某某在本案中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庆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予以移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