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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江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前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分别为2008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8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09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9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9年7玉容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各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被告向原告借去上述款项后,至今分文未支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107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庆元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告江某某在本案中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庆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予以移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