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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蒋武波与杭州维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波,杭州维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蒋武波。被告:杭州维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前。原告蒋武波诉被告杭州维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加班比较多,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09年10月17日,被告以不存在的事实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7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79.6元;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37.92元;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元。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收仲裁裁决书的时间均为2010年2月4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武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