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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樊才诉被告陕西秦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樊才,陕西秦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张樊才,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被告陕西秦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干果批发市场门市9号。法定代表人韩豫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樊才诉被告陕西秦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樊才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樊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