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斌祥与张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斌祥,张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金斌祥,30227197711290016),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舟孟北路131弄21号506室。被告:张齐龙,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8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斌祥与被告张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金斌祥的申请,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张齐龙名下浙b×××××小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齐龙名下的浙b×××××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谢 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