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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斌祥与张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斌祥,张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金斌祥,30227197711290016),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舟孟北路131弄21号506室。被告:张齐龙,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8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斌祥与被告张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金斌祥的申请,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1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张齐龙名下浙b×××××小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齐龙名下的浙b×××××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谢 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