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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座。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厦。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退回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3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