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99号原告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姚宗玉。被告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恒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906元。由原告浙江玉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