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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建峰、董丽红等与郑彤、黄乾康等借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建峰,董丽红,董小红,卢小平,池银华,郑彤,黄乾康,付丽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99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王建峰。申诉人(案外人):董丽红。申诉人(案外人):董小红。申诉人(案外人):卢小平。申诉人(案外人):池银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彤。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乾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付丽萍。原审原告郑彤与原审被告黄乾康、付丽萍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建峰、董丽红、董小红、卢小平、池银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13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38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原判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戴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