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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委苹与宁波肯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46-1号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5号。申请人:葛委苹,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1组80号。被申请人:宁波肯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大路周村(梅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明,经理。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葛委苹与被申请人宁波肯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925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肯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92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