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与郑伦国、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郑伦国,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加止三山港区。法定代表人:蔡东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伦国,黄岩区宁溪镇五部村187号。被告: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伦国、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54元,由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良忠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庞婷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