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胜宽与王汉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明,王胜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明,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后漾村王家渡自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宽,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林城镇畎桥村山前自然村。上诉人王汉明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汉明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